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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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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将适用《规程》进行裁决。? 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 二、裁决的适用范围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规程》。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4、房屋已经灭失的;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规定两种情况下应当进行拆迁听证: 1、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 四、强制拆迁受到限制 《规程》对强制拆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体现在(1)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2)强制拆迁前要开听证会;(3)拆迁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需集体讨论;(4)未经裁决不得强行拆迁;(5)不服行政裁决可以起诉;(6)胁迫强制拆迁将被严惩。具体为:? 一是强制拆迁前须先调解。《规程》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 二是强制拆迁前要进行听证。《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三是强制拆迁要有书面裁决。拆迁当事人不能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并且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是申请强制拆迁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和行政裁决。《规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五是未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不得强制拆迁。《规程》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六是违反《规程》将追究责任。《规程》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程》还对强制拆迁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7类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 五、申请材料和裁决程序 (一)申请裁决应报送以下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8类资料:1、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5类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裁决的程序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 六、对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