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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转让期间,对预售商品房有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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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
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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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
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将开发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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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
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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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
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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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房地产合作开发与项目转让的合同制作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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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的一般概念 1、房地产:指有条件、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合二为一,并能够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的不动产。 2、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是地产和房产的合作开发,指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与对土地开发进行投资一方对特定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共同开发的行为。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合作开发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 (1)法人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组成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由公司项目章程具体明确。 土地协议折价入股方式构成合作投资比例; 土地评估作价入股方式构成合资投资比例。 (2)合伙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未组成项目公司,以投资各方名义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合作方式、投资及权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协议约定。 合作开发涉及一个项目; △ 合作开发涉及几个用地性质规划用途不一的项目; △ 合作各方的回报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补偿方式。 (3)合作开发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转为法人型的合作开发 4、房地产项目转让:已经获得立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公司股东或合作开发的收益人互相之间,或向他人转让其股权或合作开发权益的行为。 5、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模式: (1)以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兼并或收购)方式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2)以项目合作各方权益比例的变更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益: △ 权益在合作各方内部转让; △ 权益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均系要式的须经批准的行为:合作开发的立项、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以及项目转让的土地使用人(股东或权益人)或者项目功能、用途等变更手续,均需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持有批准文件或证照。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 (6)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包括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差异)的投入方式; (7)项目合作建设计划(规模、进度等); (8)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分担以及合作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作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4)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停建、缓建); C、项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情况; (5)项目转让方式; A、以开发项目转让方式; 需约定: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等; B、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6)项目转让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项目标的物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转让前原有债权债务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权利限制的处理;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和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制作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其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先后不同;要明确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 (3)组成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4)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5)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6)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7)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8)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系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系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取方式;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开发合同由于需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2、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人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2)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3)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4)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7)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8)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9)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
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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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