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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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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6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 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 ??? 第五条?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 (六)注册资金数额; ?? (七)业务范围。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 第十条?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定级申请书; ??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 (四)《监理业务手册》;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 第十二条?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 (四)《监理业务手册》; ??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 ??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 ???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后不满三年的期限内,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1~3目标准的,可以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监理业务;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监理需要予以审批。 第四章?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 第十六条?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合同、章程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是有关审批机构批准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必备文件。 ???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 (三)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中外合营企业批准书》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批准书》及《营业执照》,向原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书》。 ??? 第十九条?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 第二十条?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其资质管理的其它事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 ???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管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 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收取工本费。 ???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业务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第二十五条?《监理业务手册》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 国性报纸上公告: ??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管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 (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七章?罚?则 ???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 (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营或者合作设立监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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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 (三)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 (四)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损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 第十五条?实施监督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事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错、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损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七章?罚则 ???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和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
监理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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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书委托方为:______(以下称“甲”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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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版本二
(业主与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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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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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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